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投刑簡字第5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投刑簡字第五二五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七日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証書存卷可稽。乃遲至九十一年一月十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林永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