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九號
原告雲林縣崙背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振業 送達代收人 李達彥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玖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玖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貳萬玖仟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捌仟玖佰伍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蘇錦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賴成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