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二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九十年度執聲己字第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民國八十八年三月十日以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六七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緩刑三年,並於八十八年三月十日確定。茲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九十年八月十七日另犯逃亡罪,復經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於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以九十年度和判字第四八九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以其於緩刑期內更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簡慧娟
法官黃光進法官林欣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淑雅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