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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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三號
原告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林益厚 訴訟代理人 吳忠壽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貳拾萬元,折合銀元柒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柒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貳萬貳仟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壹仟玖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蘇清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陳金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