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2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二七五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羅婉甄右列被告因毒品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羅婉甄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羅婉甄因被告甲○○涉嫌毒品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石家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東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