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三六號
原告富邦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從德
送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肆佰柒拾玖萬陸仟元,折合銀元肆佰
玖拾叁萬貳仟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萬玖仟叁佰貳拾元,折合新台幣壹拾肆萬柒仟玖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肆萬柒仟玖佰壹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李銘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歐貞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