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92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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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79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7920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楊正義 債務人 朱桂春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肆萬伍仟捌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楊正義即 楊進義 即 楊朱義 邀同債務人朱桂春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下同)93年1月18日向聲請人訂立汽車貸款,貸款總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約定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息,詎料債務人僅繳納本息至94年9月27日止,債務人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345,844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19條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此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債務人朱桂春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凡莉◎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