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149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沛琳張雅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4年6月24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
(四)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4年6月20日至民國134年6月20日止。
(五)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張沛琳即張雅惠。嗣相對人張沛琳即張雅惠於民國94年6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1,5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違約金,到期日為民國114年6月30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相對人自民國105年12月30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534,591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北屯區│東山││0000-0000│450.00│10000分之371│└─┴───┴────┴───┴───┴──────┴─────┴──────┘┌─┬───┬───────┬────────┬────────────┬────┐│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02696-│地號:臺中市北│住家用│總面積:69.06│陽台:11.78│全部│││00○○○區○○段0350│鋼筋混凝土造│層次面積│花台:1.12│││││-0002│層數:007層│六層:69.06│││││├───────┤層次:六層│││││││臺中市北屯區旅││││││││順路二段263號6││││││││樓│││││├─┴───┴───────┴────────┴──────┴─────┴────┤│共有部分:臺中市○○區○○段○○○○○○○○○○號**532.7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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