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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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9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惠雄 第三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杜英宗 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第三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第三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第三人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薛傅睿 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林錫儀 上列當事人間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認有保全處分之必要,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裁定公告之日起,債務人就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不得為變更要保人、辦理保單借款或領取解約金之行為。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再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至更生或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前,如有為一定保全處分或變更保全處分之必要,仍得為之,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十一點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張惠雄業經本院民國104年度消債更字第688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為保全債務人之財產,以保障全體債權人公平受償,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表:
┌──┬───┬─────────┬─────────┐│編號│要保人│保險公司│保單號碼│├──┼───┼─────────┼─────────┤│1│張惠雄│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0000000000│├──┼───┤限公司├─────────┤│2│張惠雄││Z000000000│├──┼───┤├─────────┤│3│張惠雄││Z000000000│├──┼───┤├─────────┤│4│張惠雄││Z000000000│├──┼───┤├─────────┤│5│張惠雄││Z000000000│├──┼───┼─────────┼─────────┤│6│張惠雄│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0000000000│├──┼───┤限公司├─────────┤│7│張惠雄││0000000000│├──┼───┤├─────────┤│8│張惠雄││0000000000│├──┼───┼─────────┼─────────┤│9│張惠雄│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AGE0000000│├──┼───┤限公司├─────────┤│10│張惠雄││0000000000│├──┼───┤├─────────┤│11│張惠雄││A2REE46000│├──┼───┤├─────────┤│12│張惠雄││A6B0000000│├──┼───┤├─────────┤│13│張惠雄││AIME222220│├──┼───┤├─────────┤│14│張惠雄││0000000000│├──┼───┼─────────┼─────────┤│15│張惠雄│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Z000000000-00│├──┼───┤限公司├─────────┤│16│張惠雄││Z000000000-00│├──┼───┼─────────┼─────────┤│17│張惠雄│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PL00000000││││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