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交簡字第419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交簡字第41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交簡字第419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定邦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速偵字第48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劉定邦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簡易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與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之規定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三、被告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01年度簡字第835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又因侵占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9年度上易字第1297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原宣告緩刑已經撤銷確定)。上述兩罪接續執行,於民國102年4月25日假釋,所餘刑期於103年3月1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7日)屆滿,未經撤銷假釋,以已執行論,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四、審酌被告曾因酒駕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判處拘役50日,本次已係二犯,酒測值0.35毫克,騎乘機車行駛市區道路,對於公眾生命、身體及財產形成潛在危險;兼衡其酒駕幸未肇事,始終坦承犯行,學歷大專畢業,自述經濟勉持,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危害,違反義務程度、犯後態度、品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書記官林瑞標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速偵字第4815號被告劉定邦男5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屏東縣○○市○○○巷00號居高雄市○○區○○里000巷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定邦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下稱屏東地院)以101年度簡字第8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又因侵占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9年度上易字第12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4年確定,嗣經撤銷緩刑,與上開有期徒刑3月之罪刑接續執行,於民國102年
4月25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交付保護管束,於103年3月
7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屏東地院以101年度交簡字第
393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於102年4月1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警惕,於105年9月9日21時許,在高雄市○○區○○里000巷0號居所飲用酒類後,仍於翌日(10日)8時3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
嗣於同日8時44分許,行經高雄市○○區○○○路○○○號前,因未戴安全帽為警攔查,發現其身上散發酒味,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5毫克,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定邦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並有酒精濃度測定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劉定邦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駕車罪嫌。而其前曾受有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犯罪科刑與刑之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檢察官董秀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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