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8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8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801號聲請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振澄 代理人 黃俊傑 相對人 陳順義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2年9月1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2,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2年9月13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民國102年9月16日向聲請人借用2,000,000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及違約金按契約之約定計算,分期平均攤還本息,每月償還一次,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民國105年6月16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放款借據影本各1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
┌────────────────────────────────────────────────┐│土地:│├─┬────────────────────────────┬──────┬──────────┤│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號│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高雄│三民│大港││3626│447│10000分之728│├─┼────┼────┼────┼────┼────────┼──────┼──────────┤│2│高雄│三民│大港││3626-1│131│10000分之728│├─┴────┴────┴────┴────┴────────┴──────┴──────────┤│建物︰│├─┬───┬───────────────┬──────┬──────────────┬────┤│編│建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基地坐落│主要建築├───────┬──────┤│││├───────────────┤材料及│樓層面積│附屬建物│││號││建物門牌│房屋層數│合計│用途及面積││││││││││├─┼───┼───────────────┼──────┼───────┼──────┼────┤│1│23370│大港段3626、3626-1地號│鋼筋混凝土造│四層:74.12│陽台:10.82│全部│││││13層樓房│五層:26.18│露台:74.07││││├───────────────┤│合計:100.3││││││平等路45號四樓之3│││││││││││││├─┴───┴───────────────┴──────┴───────┴──────┴────┤│備註:共有部分:大港段23385建號,面積1,444.5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643│││└────────────────────────────────────────────────┘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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