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新簡調字第88號
聲 請 人 戊○○
相 對 人 中華聯合半導體設備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丁○○
代 理 人 甲○○
代 理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九十七年十月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訂定
民國九十八年年三月十一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簡易庭第一法
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本院前以上開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因相對人主張聲請人有
犯背信罪,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
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雖未終結,但另案確定判決已認定該刑事
案件之事實,本院97年度簡上字第149號案件判決正本附卷
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聲請人之聲請,將原裁定撤
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黃浤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