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玉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抗 告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丙○○
上列抗告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
98年1月6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抗
告如逾抗告期間者,原法院應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
,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本院所為原裁定於民國98年1月15日送達於抗告人,有
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而抗告人延至98年2月5日始行提起抗告
,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
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玉里簡易庭
法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
法院書記官陳蓮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