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5年度橋小字第313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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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陳慧珊
被   告  王興能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橋小字第313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6年3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31日下午4時在臺
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民事第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下:
  法   官 周佑倫
  書 記 官 何慧娟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肆仟伍佰柒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柒
萬捌仟陸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
書記官何慧娟
法官周佑倫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
書記官何慧娟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100元
合計1,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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