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10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王慧鈞
       高翊涵
       黃宇蓮
被   告  李偉國
       李靜怡
       謝秋月
       李麗華
       李偉民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淑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書記官楊琄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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