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4年度雄簡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483號
原   告  薛家鈞
被   告  薛學良
       薛國治
       薛博仁
       薛博夫
       薛百凱
       薛曾素珠
       薛條源
       薛朝信
       薛志麟
       薛佐承
       薛精竣
       薛慈涵
       薛杉輝
       薛杉寅
       薛杉旗
      薛杉昭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薛永豐
       薛天正
       薛逢富
       薛逢春
       薛仁宏
       薛明德
       薛明俊
       薛富雄
       薛海龍
       薛賢修
       薛麗紋
       薛清茂
       薛清忠
       薛文正
       薛政煌
       薛和平
       薛派欽
       薛翔升
       薛朝和
       薛明泉
       薛明吉
       薛志瑞
       薛日昌
       薛日森
       薛濟懷
       薛重惠
       薛鴻敏
       薛明智
       薛耀豐
       薛耀昆
      財團法人高雄市左營區薛氏宗祠文教基金會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薛國泉
訴訟代理人 薛永豐
被   告  薛世暉
      薛行㨗
       薛宇宏
       薛耀庭
       薛仲亨
       薛郭勸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薛永豐
被   告  李艷
       薛靜瑜
       薛百淇
       薛長榮
       薛景雄
       薛欽智
       薛光智
       薛淑紘
       薛純宜
       黃金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薛永豐
被   告  薛雅芬
       薛佩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六年三月
二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月三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宣判。茲
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上午九時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橋頭 簡易庭 法官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書記官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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