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82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820號
原   告  曾雲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林惠美李玥冠 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517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翊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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