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補字第49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鼎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雨洲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送達收受本裁定
後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