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陳倩如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 梁玉秀 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林秀娟
黃耀光
複
訴訟代理人 王文文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雄簡字第161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6年3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31日下午5時在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下:
法 官 謝宗翰
書 記 官 陳恩慈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管理梁玉秀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壹萬柒仟
貳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00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於管理梁玉秀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捌佰
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00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貳佰玖拾元由被告於管理梁玉秀之遺產範圍
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訴外人梁玉秀前向伊請領現金卡、信用卡使用,詎梁玉
秀未依約還款,迄今尚各欠新臺幣(下同)317,255元(現金卡
部分)、52,826元(信用卡部分)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回溯五年
即民國100年10月4日起之利息未清償。又梁玉秀於94年7月20
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均已聲明拋棄繼承,被告為被繼承人梁玉
秀之遺產管理人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貸款約定書、現金卡帳
務查詢明細、信用卡申請書、帳務查詢、家事事件公告資料、戶
籍謄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函、被繼承人繼承系統表、
金融卡約定書、催收帳卡查詢、Yoube金交易記錄查詢、債權明
細查詢、客戶帳務查詢等為證,且經被告到庭後未表示爭執,堪
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本院依調查證據及適用法律之結果,認原
告上開主張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
427條第1項所規定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陳恩慈
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恩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