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8年度營小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營小字第11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   告  林全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係在臺中市○○區○○路○○
○號,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乙
紙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
,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柳營簡易庭法官曾仁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書記官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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