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7年度營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營訴字第4號
上訴人即被告  劉雅惠
上訴人即被告  劉邦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佳雯 間請求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7年1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吳宣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