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司簡調字第10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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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司簡調字第1074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尚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邱奕訓 間聲請調解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調
解成立,即屬民法上和解。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
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最高法院
69年度台上字第724號民事裁判參照)。是以,調解在實質
上仍屬雙方當事人以終止爭執為目的而互相讓步所為之合意
,且調解之雙方當事人因相互讓步,致其所拋棄之權利消滅
,故調解之雙方當事人應為爭執法律關係之權利義務歸屬主
體,雙方始有就爭執之法律關係拋棄權利並相互讓步以成立
調解之可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邱奕訓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251,
837元及其利息迄未清償,聲請人依法取得執行名義,並就
相對人邱奕訓對相對人尚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聲
請強制執行,惟經相對人尚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聲明異議而
無法扣押,然經聲請人去電相對人尚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時
,其員工表示相對人邱奕訓仍在職,則相對人尚美實業股份
有限公司聲明異議顯有不實,為此聲請調解確認相對人間僱
傭關係存在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確認相對人間關於僱傭關係存在
之事件,仍須適於成立調解,始得為之。然依聲請人聲請調
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應屬確認法律關係存在不
存在,核其性質屬確認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
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就法律行為之生效與否為裁判確
認,而無從以調解方式確認法律關係存在不存在。且上開僱
傭之法律關係存在於相對人間,聲請人並非該法律關係之權
利義務歸屬主體,自無從就該法律關係拋棄權利並與相對人
互相讓步而合意成立調解,故依其法律關係之性質,應認不
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桃園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