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秩易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7年度湖秩易字第10號
聲請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
受處分人  李垣志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湖
秩字第50號裁定裁處罰鍰確定,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
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十日內完納。被處罰人依其經
濟狀況不能即時完納者,得准許其於三個月內分期完納。但
遲誤一期不繳納者,以遲誤當期之到期日為餘額之完納期限
。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在罰鍰應
完納期內,被處罰人得請求易以拘留。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
條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移送機關得向法院聲請對被處罰
人易以拘留者,以罰鍰之裁處已合法送達被處罰人並已確定
,且被處罰人逾期不完納罰鍰為限,倘罰鍰之裁處並未合法
送達或尚未確定,即無執行之可能,被處罰人亦無可能「逾
期」不完納。其次,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64條準用刑事訴訟法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36條第1項
本文結果,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行
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李垣志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20日以107年度湖秩字第50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處罰鍰新臺幣(下同)3,000元確
定,惟逾法定期限而未繳納罰鍰,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
條第3項、第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易以拘留。
三、經查,聲請機關雖於易以拘留聲請書記載系爭裁定係於107
年10月16日確定、罰鍰完納期限係至107年11月9日止云云
,並提出新北警汐刑字第10734562422號拘留聲請書、新北
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執行通知單、送
達證書、送達照片、本院107年10月17日士院彩湖秩行107年
湖秩字第50號函、本院107年度湖秩字第50號裁定等件為證
。惟查,本件被處罰人戶籍係設於新北市○○區○○街○○號
16樓,此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應以該址為其住所。則
依首揭規定,移送機關對於被處罰人送達罰鍰處分書(或其
後之執行通知書),應對該址為送達,然移送機關僅對新北
市○○區○○○路○○○號4樓送達執行通知單,因未會晤本人
亦無收領文書之同居人、受僱人,而製作通知書粘貼於門首
,難認業已合法送達。移送機關就處罰之執行通知單既未依
法為送達,應認本件處罰之處分於送達程序尚有欠缺,原處
罰之處分即因未合法送達而尚未確定,自不生逾期未完納而
得聲請易以拘留之問題。從而,移送機關以被處罰人逾期不
完納罰鍰為由聲請本院易以拘留,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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