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72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7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七二四號
聲請人朝陽電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田丁吉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管靜怡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趙芳媞~F0~T40┌────────────────────────────────────────────────┐│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備考││號│││(新台幣)││││├─┼──────────┼────────┼───────┼─────────┼────┼───┤│1│造隆股份有限公司慶豐商業銀行│八萬四千元│CF0000000│91.2.3││││ 李景祥 │桃園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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