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76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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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7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七六二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六六0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聲請人所提出如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支票,其上受款人欄之記載據卷附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二紙所示,應為昇揚工商會計事務所(下稱昇揚事務所),然查,昇揚事務所係聲請人獨資經營,並無獨立權利能力,有聲請人提出之扣繳單位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影本一紙在卷可憑,是應認如附表編號二、三所示支票之受款人即為聲請人,聲請人應係得依票據行使權利之人,合先敘明。本院對於如附表所示支票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業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自應准予除權判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邱瑞祥~B法官朱敏賢~B法官張明儀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黃文琪~F0~T40┌──────────────────────────────────────────────────────┐│證券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一│黃銀根│平鎮農會信用部│九十年十月二十日│壹萬壹仟柒佰伍拾│FA六0三八二八│││││││伍元│四││├─┼─────────┼─────────┼───────────┼────────┼────────┼──┤│二│正翰營造有限公司亞太商業銀行│九十年十月十五日│壹萬元│AC0八六二七五│││││負責人: 鍾瑞珠 │平鎮分行│││六││├─┼─────────┼─────────┼───────────┼────────┼────────┼──┤│三│同右│同右│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壹萬元│AC0八六二七八│││││││││一││├─┼─────────┼─────────┼───────────┼────────┼────────┼──┤│四│ 詹文增玉山商業銀行│九十年十月十日│壹萬元│0000000││││││中壢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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