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號
公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執行羈押,九月十九日屆滿三月,本院認為被告前項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同年九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邱蓮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董培祥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