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宜簡字第142號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丁重元
被告 陳耀東
訴訟代理人 陳冠綸
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9月30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宜蘭簡易庭法官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葉宜玲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宜簡字第142號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丁重元
被告 陳耀東
訴訟代理人 陳冠綸
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9月30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宜蘭簡易庭法官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葉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