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10年度宜簡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宜簡字第142號

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丁重元

被告 陳耀東

訴訟代理人 陳冠綸

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9月30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宜蘭簡易庭法官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葉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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