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0年度潮簡字第326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潮簡字第326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方錫仁
被   告  王文澤
       寧紅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王文澤、寧紅輝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參佰肆
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參佰肆
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王文澤就讀慈惠醫護管理專校時,於民國10
3年9月15日邀同被告寧紅輝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辦就
學貸款,約定借款額度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依約自借
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1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
息,若未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
期利息外,並應自應還款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
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20%計算之違約
金。詎被告王文澤未依約履行債務(於110年3月24日轉催
收款日),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未清償(下稱系爭欠款)。又被告寧紅輝既為連帶保證人,
就系爭欠款自應負連帶保證之清償責任。綜上,原告爰依消
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前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
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
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
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
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
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人負同一債
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
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
,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272條第1項
及第27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
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
責任者而言(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決先例意旨參
照)。
㈡經查,原告上揭主張,業據原告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就學貸
款專用放款借據、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
、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資料、臺灣高雄地方
法院非訟事件處理中心通知函文、就學貸款借保人基本資料
查詢等資料為證,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陳述或答辯,經本院調查上揭
證據之結果,認為原告之主張,應堪信為真實。
㈢依上所述,被告王文澤前向原告借款,被告寧紅輝並與原告
約定就上開借款願負連帶清償責任,而被告王文澤尚積欠系
爭欠款未清償,則參諸上揭法條規定及說明,被告寧紅輝自
應就系爭欠款負連帶保證之清償責任。綜上,原告依據消費
借貸契約、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為上揭訴之聲明之請求,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
同法第392條第2項,依職權為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
行之宣告。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
389條第1項第3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
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書記官林鴻仁
附表:
┌─────────┬────────┬────────┐
│債權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
├─────────┼────────┼────────┤
│135,345元│自109年9月13日│自109年10月14日│
││起至110年3月23│起至清償日止,逾│
││日止,按年息0.9│期在6個月以內者│
││%計算之利息│,按左列利率10%│
│├────────┤,逾期超過6個月│
││自110年3月24日│者,就超過部分按│
││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
││年息1.9%計算之│之違約金│
││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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