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31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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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3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310號
聲請人甲○○
三上述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六0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燁山┌───────────────────────────────────────────────────┐│附表:94年度除字第31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0││1│1000││├──┼───────────────┼──────────────┼────┼───┼────┼───┤│002│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0││1│1000││└──┴───────────────┴──────────────┴────┴───┴────┴───┘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2月24日
書記官柯月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