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37號原告普羅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勁璋 上列原告與被告冠昌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68,03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9,016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
書記官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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