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132號聲請人鑫萬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彤娟 上列聲請人鑫萬國企業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陳洪保玉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鑫萬國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明本件抵押權及所擔保之107年3月14日金錢消費貸款是否係受讓而來?又係受讓自何人?(聲請狀未見有受讓之記載),並請一併提出已合法通知相對人即債務人陳洪寶玉上開債權讓與情事之證明文件(依民法第297條第1項之規定,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
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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