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上易字第7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七九六號
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乙○○右上訴人等因被告等傷害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七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陳中和法官謝宏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靖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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