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1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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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3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一、台 陳錦堂禕峰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公平交易法損害賠償等上訴事件。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上字第3134號上訴人陳錦堂訴訟代理人 李世章 律師
徐念懷 律師 彭國洋 律師被上訴人禕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鵬崴 訴訟代理人 胡盈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平交易法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智慧財產法院更審判決(107年度民公上更㈠字第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第三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二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在第二審非受敗訴判決之當事人,自無許其提起上訴之理。本件上訴人於原審並未受不利益之判決,其對之提起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周玫芳法官王金龍法官王本源法官陳玉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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