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7年民公上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公平交易法損害賠償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公上更(一)字第2號上訴人禕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鵬崴 訴訟代理人 胡盈州 律師被上訴人宏正自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尚仲 被上訴人 陳錦堂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上晃 律師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朱浩筠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汪漢卿
法官林洲富法官曾啟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書記官丘若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