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3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一、台禕峰科技有限公司與宏正自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公平交易法損害賠償等聲明承受訴訟事件。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上字第3134號聲明人即被上訴人禕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楷崴 訴訟代理人 胡盈州 律師上訴人宏正自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尚仲 訴訟代理人 李世章 律師
徐念懷 律師 彭國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平交易法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134號),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高楷崴為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 高鵬崴 之承受訴訟人承受訴訟。
理由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之規定自明。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134號公平交易法損害賠償等事件判決前,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變更為高楷崴,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高楷崴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陳玉完
法官梁玉芬法官陳麗玲法官黃書苑法官謝說容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