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7年民公上更(一)字第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平交易法損害賠償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民公上更(一)字第2號上訴人禕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楷崴 訴訟代理人 胡盈州 律師被上訴人宏正自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尚仲 訴訟代理人 李世章 律師
徐念懷 律師 彭國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公平交易法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八十二,餘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7日所為107年度民公上更
(一)字第2號判決主文第4項漏未諭知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之負擔,茲依職權及依聲請以判決補充之。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79條,補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汪漢卿
法官林洲富法官曾啓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書記官丘若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