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聲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48號聲請人 林純如 相對人 江宣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20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81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伊無資力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420元,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業據提出高雄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案件概述單為憑,足認聲請人符合無資力要件。又聲請人提起上訴,依卷附資料尚待實體調查認定,非顯無勝訴之望,依前引規定及說明,聲請人所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魏式璧
法官黃悅璇法官賴文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
書記官許珈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