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222號聲請人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玉樹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泰慶交通有限公司、 白仕杰 、 白秋金 、 謝宗典 、上慶交通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相對人泰慶「交通」有限公司或泰慶「通運」有限公司,並提出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
中華民國100年5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