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建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固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建字第28號上訴人即被告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煌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立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固金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4,418,728元(00000000-0000000=000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08,3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美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
書記官詹雪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