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簡字第5號上訴人 林森局 被上訴人 孫甜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0年4月22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0年4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
書記官李松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