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交聲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9年度交聲字第153號移送機關即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新竹市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張光臺 送達代收人 張光銓 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新竹市監理站民國99年3月16日竹監新三字第裁51-E00000000號所為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繼續審理。
理由按,法院對於聲明異議事件,涉及犯罪嫌疑者,得在刑事訴訟
終結前,以裁定停止其程序,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6條第
2項定有明文。查,本院前依上開規定,於民國100年1月13日裁定:本件聲明異議案件於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其程序。
茲上開停止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即被告涉犯業務過失致死
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9年度偵續字第28號不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以100年度上聲議字第1588號駁回告訴人再議之聲請而告確定),故本件應繼續審理。
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3日
交通法庭法官周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5月3日
書記官蕭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