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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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國字第1號原告 潘德 和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國民黨特務調查員間因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0年4月1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
書記官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