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易字第1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案件審理單九十一年上易字第一四○號返還借款事件,定於本年四月四日上午十一時五分行準備程序,應通知之人如左:
一、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丙○○之送達代收人 簡炎申 律師:台北市○○○路○號五樓
之七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乙○○住○○鎮○○○○路○○○巷○○號被上訴人即上訴人甲○○○住○○鎮○○○○路○○○巷○○號二樓證人 黃玉花 :住○○鎮○○○○路○○○巷二二之二一號二樓
盧煌村、 連雪娥 :基隆市○○區○○街○號八樓
二、調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九號民事卷宗。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六日受命法官發文書記官辦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