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字第13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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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字第1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行使歸入權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字第一三七七號
上訴人甲○○法定代理人陳棠訴訟代理人 林立斌
宋祥鳳 李火龍 右當事人間行使歸入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於本院九十年度上字第一三五六號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有關歸入權是否存在之裁判,以本院九十年度上字第一三五六號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六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吳謀焰法官呂太郎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七日
書記官明祖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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