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月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叁仟捌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一五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9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 翁世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
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
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
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書記官 溫訓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