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小字第157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央信託局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萬零陸佰捌拾伍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容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金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