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建簡字第1號
原 告 祐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振翔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德寶營造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壹佰玖拾陸元,應
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
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壹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佩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信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