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建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建簡字第1號
原   告 祐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振翔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德寶營造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壹佰玖拾陸元,應
  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
  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壹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佩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信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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