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員簡字第61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電信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4年度偵字第64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以無線方式盜用他人電信設
備通信,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四行漏列「復基於
概括之犯意」,證據並所犯法條二、漏列「被告多次盜用他
人電信設備通信,時間緊接,所犯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
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
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應予補正外,其餘犯罪事實
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
第二項,電信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
三百三十七條、第五十五條後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
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路○○號)
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邱柏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