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交上易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交上易字第123號上訴人甲○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日第一審判決(九十七年度交易字第一一七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具體上訴理由,逾期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二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思云中華民國97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