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智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智字第22號原告全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號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邵瓊慧 律師
劉漢威 律師複代理人 黃麗蓉 律師
丙○○被告南亞電路板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黃章典 律師
簡秀如 律師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有部分事實未臻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七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補充辯論意旨狀,向本院證明除保全證據程序外所取得被告之產品外,另主張其他亦落入原告專利範圍之產品相關型號、數量及其證明方法。另兩造並應就本件原告之專利是否有一案兩請之情形與被告所提出之美國專利間有何關係,為補充說明。
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
書記官楊湘雯